科技日報記者 劉垠
近日,科技部令第22號公布了修訂后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這是《實施細則》自1999年首次發布以來的第三次修改,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
作為《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以下簡稱《獎勵條例》)的重要配套文件,《實施細則》為推動落實《獎勵條例》、規范國家科技獎勵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訂基于怎樣的考量,針對提名制、評審機制等提出了哪些新舉措?科技部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接受了科技日報記者采訪。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科技獎勵工作作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科技部有關負責人介紹,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2021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對完善科技獎勵制度提出任務要求。2020、2024年,我國對獎勵條例進行兩次修訂,從法規制度層面貫徹落實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精神。對照中央要求和新修訂的《獎勵條例》,并結合科技獎勵工作實際情況,《實施細則》亟待修改完善。
《實施細則》修改過程中,堅持黨中央對科技獎勵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守正創新,將評獎實踐中的成熟做法上升為制度規范,對已不適應當前實際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等。
“國家科學技術獎堅持國家戰略導向。”《實施細則》強調堅持“四個面向”,與國家重大戰略需要和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緊密結合,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重點獎勵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助力發展新質生產力等方面做出創造性貢獻的科學家和一線科技人員。同時,圍繞國家戰略導向和科技創新發展目標,完善各獎種獎勵范圍和評審標準。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實施細則》明確了評獎周期和授獎數量,國家科學技術獎每兩年評審一次,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每次授予項目總數不超過300項。
優化提名評審機制,是《實施細則》修改的一大亮點。科技部有關負責人說,具體從六個方面作出相應安排:一是落實“提名制”要求,強化提名者責任;二是細化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對象由“公民”改為“個人”后的配套規定;三是細化候選者不得被提名的情形;四是完善獎勵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和評審組職責和組建規則,建立評審信譽管理機制;五是規定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在評審組初評前可以進行通訊評審;六是將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者及其候選項目公示階段調整為受理后和初評后,并新增提名前公示要求,異議受理期相應調整為公示期間。
談及強化誠信監督,《實施細則》指出,實行科研誠信審核制度,在提名、評審等活動中對相關個人、組織的誠信情況進行審核。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可能影響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細化對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各類主體違規行為的懲戒措施。